用典型案||例划清家庭{内部“未保”}法律红线
(来源:千龙网)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防范和惩治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推动家庭保护关口前移,督促监护人履职尽责。
家庭本应是孩子最安全的港湾,是孩子的庇护所,更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等监护人对孩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伦理责任,也是法定义务。然而反观现实,不少家庭存在监护理念错位、监护责任缺位、教育行为越界、保护防线失守等问题,有的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甚至逾越法律与道德的底线,让本该温暖的家,沦为孩子的“险地”“苦地”与“伤心地”。最高人民法院在“六一”儿童节前夕发布这6件典型案例,本身就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的一部分,具有极强的震慑、警示、教育以及裁判指引意义。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家庭内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父母离婚后,在抚养费问题上刻意耍心机,通过不合理转移、处置自有财产,人为降低自身抚养费支付能力,试图减轻甚至逃避抚养责任;继父母或亲生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虐待,哪怕法院已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施害者仍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侵害孩子;父母一方放任再婚配偶或同居者侵害自家未成年人。更有甚者,出现了母亲强迫孩子拍摄暴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照片和视频,用于网络贩卖的恶性事件。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关施害者触碰法律红线,终究难逃制裁:情节较轻者被处以治安拘留、罚款,或是被剥夺监护资格;情节严重者则因触犯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猥亵儿童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
这些典型案例释放出多重法律信号:其一,明确了监护权“是权利更是刚性责任”的定位。监护人如果逃避责任、放任侵害发生,也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还可能被剥夺监护资格,承受相应法律惩戒。其二,再次亮明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论是以管教为名施暴,长期虐待未成年人,还是出于其他理由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这类行为都不是“可被容忍的家务事”,而是实打实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施害者始终坚持绝不姑息,严惩不贷。其三,指明了构建多部门协同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的方向。本次公布的案例中,有两起案件都是老师发现学生身上异常伤痕后,要么直接报警,要么向法院驻校法治工作室的责任法官反映情况,才推动相关部门介入;还有一起,是侵害儿童的母亲的朋友发现伤情,告知孩子生父后由生父报案。可见,来自家庭外部的监督与及时介入,是阻断家庭内部未成年人侵害的关键一环。
家庭内部的侵权行为往往比公共场所侵权更具隐蔽性。这类伤害大多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受害者又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求助意识薄弱的幼童,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正在遭受侵害。而施暴者常常打着“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器”等旗号,给暴力行为披上“管教”的外衣,更让恶行难以被及时发现。正因如此,这类案件依靠家庭内部主动暴露的概率较低,非常需要家庭之外的监督力量介入。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对于国家机关、村居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更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据此,学校、医院、社区、培训机构等,都应成为提供线索的前哨。每一位老师、医生、邻居、朋友、同学,也都应成为敏锐的发现者、关键线索的举报者以及阻止侵权行为加重或悲剧发生的参与者。多一双外部监督的眼睛,孩子们就多一份安全。
最高法发布的这批典型案例,划清了家庭内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红线。它们进一步说明,法律不会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务事”袖手旁观,任何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都将受到规制与惩处。这有助于监护人纠正“打是亲骂是爱”“棍棒底下出孝子”等错误观念,看清并守住自己的责任边界,规范抚养教育行为。此外,这些案例也为各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标杆,有助于统一司法尺度,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平。